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保險字第36號
- 上訴人
-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九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二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 ○○○○○○ ○○○ FIREINSURANCE CO., LTD. 因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三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773,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1,8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