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勞訴字第一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勞訴字第一一七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台北市○○○路○段七十六巷二十六號二樓之三
右上訴人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勞訴字第一一七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書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