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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

競業禁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原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競業禁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競業禁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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