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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被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叁拾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零捌拾捌元陸角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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