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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盈如

  • 原告
    甲○○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甲○○破產。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 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經營之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擎碧公司),因景氣欠佳,經營不善,嚴重缺乏資金,乃由聲請人為連帶保證 人,向各銀行借貸款項充作公司週轉資金,惟仍無法挽回長期財務之困境,為恐 負債愈陷愈深,致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取得公平受償,爰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一件、債務人財產清單二紙、財產設定抵押明 細表三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七十八件,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調閱聲請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及函聲請人之債權人陳報未受償之債權額, 聲請人之土地公告地價、建物現值及投資金額,合計約新臺幣(下同)一億二千 三百三十二萬五千六百一十一元,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資五字第九二一一四九八七號函檢附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之債權人陳報 尚未受償權數額,其中: ㈠有擔保之債權數額: ⒈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三億五千萬元及其應計之利息及違 約金,擔保品為擎碧公司所有台北市○○區○○路五段一○九號及一一○號建 物共四十二棟,目前由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九六一二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 。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三億七千零四十四萬九千七百五十八元,擔保品為擎碧 公司所有台北市○○區○○路五段一○九號三樓之三等三十五戶不動產。 ⒊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本金二千七百萬元,利息僅繳納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止,擔保金為 聲請人所有台北市○○區○○段一小段五八地號及其上建號二二一二(即門 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四十八號四樓)。 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億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擔保品 為擎碧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已全數出售。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億四千一百萬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擔保品為台北縣淡水鎮○○○段二○一地號土地。 ⒍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九百零二萬四千六百九十八元、利息四百 二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一元、違約金八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一元及代墊訴訟 費用一十八萬八千一百五十九元,擔保品為聲請人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 產。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為觀音鄉農會信用部)-一十一億零 七十八萬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擔保品為聲請人及訴外人黃 隆益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動產。 ⒏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百二十七萬九千四百九十一元,及自九十一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擔保品為聲請人所有台北市○○區○○段三小段 四九七、四九八、四九九地號及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五十九巷九號地 下室。 ⒐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三百萬元,及自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暨自八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擔保品為聲請人所有台北市○○區○○路一段四十八 號四樓。 ⒑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億八千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有擔保品。 ⒒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千萬元及自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三十萬一千六百零八元 、執行費用二十七萬三千七百一十一元,擔保品為聲請人所有如附表六所示 之不動產。 ⒓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二百萬元,及自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訴訟費為四十六萬七千五百九十四元 ,擔保品為黃隆益及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動產。 ⒔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三百四十七萬一千三百一十四元,擔保品 為土地。 ㈡無擔保之債權數額: 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十一億零四百一十二萬九千八百七十八元, 及如附表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億九千三百三十四萬一千七百一十五元 ,及如附表九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⒊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債權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三千萬元,及如附表十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八千二百九十九萬一千一百零八元, 及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約定利率二成之違約金。 ⒌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百三十九萬一千四百零四元,其中七百五十 四萬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及一百七十四萬元各自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及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 ⒍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七百三十四萬一千零六十八元,及自八十 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⒎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千八百萬元,及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⒏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一百六十八萬元及強制執行費用九千零六十 元。 ⒐台北縣政府稅捐徵稽處-二百六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二元。 ⒑基隆市稅捐徵稽處-二十三萬二千三百三十一元。 ⒒台東縣稅捐徵稽處-二萬九千三百五十元,及執行費四十六元。 ⒓台北市稅捐徵稽處大安分處-三百五十三萬八千七百五十五元。 ⒔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六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九元。 ⒕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三百七十二萬九千一百三十三元,及自八 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則聲請人之債務遠逾其資產,其不能清償債務甚明,應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聲 請人聲請宣告其本人破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有關破產管理人之指定、債權申報期間均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另行決定,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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