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 上訴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己○○、戊○○、丁○○、乙○○間九十二年
度訴字第一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肆仟柒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仟玖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