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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八號

上訴人
康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永世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二九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叁仟柒佰貳拾壹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八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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