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八號
- 上訴人
- 康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永世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二九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叁仟柒佰貳拾壹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