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九號
- 上訴人
- 興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九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零
伍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