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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九號

上訴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九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零

伍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