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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二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二號

上訴人
拜歐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拜歐生活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二號排除侵

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萬六千零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二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