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堂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宋忠興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一八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