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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丁○○、丙○○及乙○○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七一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仟貳佰貳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陸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肆萬叁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