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局重大橋樑工程處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