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七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七號

原告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七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