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高志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丁○○、乙○○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

二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

佰伍拾叁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二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