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高志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丁○○、乙○○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
二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
佰伍拾叁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