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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再字第1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字第16號

上訴人
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因93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再字第16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