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再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因93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