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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九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三年勞訴字第四九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九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