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九號
- 上訴人
-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三年勞訴字第四九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