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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6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65號

原告
甲○○
原告
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律師

              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31,300,000 元,其裁判費用共計 287,440

元,因原告已繳39,060.5元,尚應補繳248,379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48

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盛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65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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