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整字第1號

抗告人
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春
相對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江國裕

      李國祥

      陳祖培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93年度整字第1 號所為准相對人重整完成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3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305 條第1 項、第306 條第2 項至第4 項及第310 條第1 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非訟事件法第188 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188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8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公司法第310 條第1 項所為之裁定,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次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 項另有明定。是以重整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就公司重整完成之裁定,應於裁定公告之翌日起算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准相對人重整完成之裁定,業於當日黏貼於法院公告處公告,有本院公告證書在卷可稽,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抗告人應於裁定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即於99年12月10日以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遲至100 年2 月15日始提出抗告,已逾上開抗告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整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