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0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