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93號
- 上訴人
- 甲○○
巷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邱冠霖)間因93年度
訴字第469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5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