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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9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93號

上訴人
甲○○

              巷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邱冠霖)間因93年度

訴字第469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5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93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