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五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九千
四百二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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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五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九千
四百二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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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