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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上訴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五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九千

四百二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