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 84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