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 84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 84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