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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5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勞訴字第59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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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勞訴字第五九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

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民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59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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