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一百零九人間因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請求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叁拾貳萬
壹仟貳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