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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一百零九人間因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請求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叁拾貳萬

壹仟貳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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