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65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十
- 訴訟代理人
- 孫冬生律師
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31,300,000 元,其裁判費用共計 287,440
元,因原告已繳39,060.5元,尚應補繳248,379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48
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