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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一六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生、

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七一之六號)於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凡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官 林妙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一六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