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一六號
- 聲請人
- 乙○○
右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生、
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七一之六號)於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凡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官 林妙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