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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五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五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上訴人與甲○○間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四二五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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