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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