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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0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0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