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八號
- 原告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壹仟壹佰肆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零肆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八號
上訴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壹仟壹佰肆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零肆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