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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八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八號

原告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壹仟壹佰肆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零肆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