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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五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武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
被告
乙○○

        丙○○

        甲○○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乙○○、丙○○、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爭 點│上訴人(原被告│被上訴人(被原│支持本造主張之││ │ │)之主張及出處│告)之主張及出│證據方法或法律││ │ │ │處 │見解及出處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左、右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 │└───────────────────────────────────┘◎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造不爭執出處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 │ │ │處 │├─────┼─────────┼─────────┼─────────┤│ │ │ │ ││ 1 │ │ │ │├─────┼─────────┼─────────┼─────────┤│ │ │ │ ││ 2 │ │ │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五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