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三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淑華、游淮銀、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