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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淑華、游淮銀、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三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