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二號
- 原告
- 中華民國立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平
- 訴訟代理人
- 胡文英律師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伍萬玖仟肆佰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尚須繳納新
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