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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二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二號

原告
中華民國立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金平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伍萬玖仟肆佰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尚須繳納新

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二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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