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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

確認預告函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

抗告人
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預告函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預告函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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