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預告函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預告函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