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財產訴訟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28 萬1,3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828 元,共計15萬6,8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