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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

分配剩餘財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

抗告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1,2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上訴人僅繳納1 萬6,4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446 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剩餘財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