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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民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4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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