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戊○○○、丁○○、丙○○、甲○○、乙○○、己○○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77,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