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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億零貳佰陸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佰肆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佰肆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詹文馨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