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 上訴人
- 乙○○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