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因94年重訴字第6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佰伍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