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小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小字第9號
- 原告
- 甲○○ 現於台北縣土城市○○路2號附6681號(
土城看守所)
上列當事人間違返婚約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小字第9號
土城看守所)
上列當事人間違返婚約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