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 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陳建甫)
- 訴訟代理人
-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應補充「但被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應補充「但於每期清償期屆至,被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自應予以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