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1,2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上訴人僅繳納1 萬6,4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446 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1,2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上訴人僅繳納1 萬6,4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446 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