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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

撤銷婚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甲○○(Thanathip Tonson)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6日裁定駁回。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繳納。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婚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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