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甲○○(Thanathip Tonson)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6日裁定駁回。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繳納。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
上列當事人與甲○○(Thanathip Tonson)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6日裁定駁回。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繳納。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