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繼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繼字第98號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丁○○
- 共同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3 年內,檢具聲請書、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經財團法人海崍文流基金會驗証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証明文件為繼承之表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繼承之表示,未據提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經財團法人海峽文流基金會驗証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証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裁定,命其於一個月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4年11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共同代理人,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