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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8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告
甲○○
原告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被告
台灣利樂福利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8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