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