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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1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12號

上訴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戊○○○、丁○○、丙○○、甲○○、乙○○、己○○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77,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1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