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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387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科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1
被告
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科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94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500萬元。約定其中一筆利息按年利率7%固定
      計算,另一筆按年利率5.1%計算,嗣隨原告基準放款利率
      機動計算(目前為5.16%),均自94年10月4日起至96年4
      月4日止,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若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
      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於94年11月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被告以存款抵銷部分借款後,
      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據清償,爰依約起訴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基準利率表、台幣存摺對帳單
      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 是本院就本件訴
      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第一類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基準利率表、
      台幣存摺對帳單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
      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准許之。
  三、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
│編│貸款金額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現欠本金    │約定利率  │計算期間  │                        │
├─┼──────┼─────┼─────┼────────────┤
│1 │500萬元     │5.16%    │自94年11月│自9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 │
│  ├──────┤          │3日起至清 │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3,558,867元 │          │償日止    │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部│
├─┼──────┼─────┤          │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 │
│2 │500萬元     │7%       │          │。                      │
│  ├──────┤          │          │                        │
│  │3,566,429元 │          │          │                        │
├─┴──────┴─────┴─────┴────────────┤
│合計尚欠本金::7,125,296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8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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